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
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7.18
• 【字 号】津教委[2011]103号
• 【施行日期】2011.07.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
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2011〕103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近年来,随着天津与港、澳地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交
流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澳门同胞来津投资经商和服务于相关机构,其子女
需来我市中小学就读。
为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来津投资及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入学需求,依据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委制定了《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
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
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港澳同胞及受聘于本市相关机构的
港澳同胞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一)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入小学,应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
教育局在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二)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升入初中,应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初中招生办法
安排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需在津升入普通高中者,按照本市招生政策,参加全市统
一招生录取。
(三)港澳学生转入我市中、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
情况中途插班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
(四)港澳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学业水平考查。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应纳入
本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统一招生。
二、港澳学生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学生本人及父母的香港、澳门永久
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属的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三、各区县应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为港澳学生注册正式学籍,纳入天津市中
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四、港澳学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与本市学生相同的各类学业水平考试。学习
期满,并达到毕业合格标准者,由学校发放与本市学生相同的毕业证书。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4-05 08:3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ranqi119.com/edu/17122774004091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